郑州市烟草专卖局
检查(勘验)笔录
检查(勘验)时间:
检查(勘验)地点:
被检查(勘验)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检查(勘验)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烟草专卖许可证号码:
现场负责人 性别: 证件类型及号码
与被检查(勘验)人关系
告知事项:
现场情况: ,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南城直属分局 人 进行检查, 检查时亮明了身份、说明了来意、出示了执法检查证,并已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证据、 不得阻挠的义务;当事人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工商营业执照,烟草证号为: 被检查人 在检查现场 其经营的方式是零售, 在其 内查获其违法卷烟:
且当事人称该批卷烟是
在检查过程中,
检查人员未对当事人人身及合法财产造成损害。
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勘验)人(签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
因你(单位)涉嫌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下列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品种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品种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共计:(品种) | 共计:(数量) | ||||
存放地点 |
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为七日。在此期间内,
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当事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进行查办期间,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于烟草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亮执法证件进行检查或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检查,侵犯你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对于执法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有权陈述申辩,在接受烟草部门询问时有权陈述理由,为自己申辩。
四、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产品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六、对于执法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七、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八、有义务接受和配合烟草部门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烟草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仓储等经营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九、有义务接受和配合烟草部门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烟草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仓储等活动的调查、询问,如实提供违法生产、销售、仓储的情况。
十、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十一、有义务接受物品先行登记保存、鉴定、查封等行政措施。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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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涉嫌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下列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品种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品种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共计:(品种) | 共计:(数量) | ||||
存放地点 |
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为七日。在此期间内,
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当事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盖章)
:
你(单位)因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
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下列物品(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进行抽样取证。
附:抽样检测相关事项及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当事人 | 案件编号 | ||
抽样目的 | 鉴别真伪 | ||
抽样时间 | |||
抽样地点 | |||
拟送检的检测机构 | 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 | ||
抽样取证物品 | |||
品种规格 | 包装形式 | 样品基数(条) | 抽样数量(条) |
品种规格 | 包装形式 | 样品基数(条) | 抽样数量(条) |
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为七日。在此期间内,
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当事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盖章)
:
你(单位)因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
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下列物品(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进行抽样取证。
附:抽样检测相关事项及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当事人 | 案件编号 | ||
抽样目的 | 鉴别真伪 | ||
抽样时间 | |||
抽样地点 | |||
拟送检的检测机构 | 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 | ||
抽样取证物品 | |||
品种规格 | 包装形式 | 样品基数(条) | 抽样数量(条) |
品种规格 | 包装形式 | 样品基数(条) | 抽样数量(条) |
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为七日。在此期间内,
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当事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盖章)
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职业: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
询问原因: 调查涉嫌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一案, 请你在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
到达时间:
询问地点:
办案人:
电话:
(印章)
被询问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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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取 人 (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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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时间: |